信息整理发布日期:2008/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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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修订情况的说明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主任 吴闿云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承担组织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修订工作。请允许我代表中心,就修订考试大纲的必要性、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修改情况等向各位领导和专家作以下说明:

 

一、本次修订工作的必要性

我国实施执业药师资格制度的12年来先后修订了4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现行版是2003年修订后颁布的,至今已实行了4年。该版考试大纲较好反映了执业药师所需的知识与技能要求,基本适应了执业药师执业准入控制的需要,成为命题组卷的法定依据,并起到了相应考试复习的指导作用。但是,在使用过程中也发现存在一些问题,如有些考试的内容重复、交叉,考试内容的要求过于原则、宽泛,考试内容的表述比较模糊、笼统等等,需要进行修改。另外,由于近年来随着社会进步,医药事业发展,医药体制改革的深化,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进一步实施,公众对药学服务期望值的不断提高,促使执业药师工作由过去以药物为中心转变为以病人为中心,向病人或消费者提供药学保健服务已逐渐成为执业药师的工作重点。为此,执业药师的知识结构、业务能力需要调整和提升,其考试标准即考试大纲也要随之修订。

二、本次修订考试大纲的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要求

    通过充分的调查研究,我们确定了本次考试大纲修订的指导思想是:以专家为主,突出以用定考。本着够用、适用、实用的精神,依据近年药学的发展、围绕执业药师岗位职责的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考试大纲的内容,使其更加贴切执业药师的实际情况。修订后的考试大纲要反映执业药师执业活动所需所用的,以及岗位职责必须具备的知识、技术和能力要求,以此作为执业药师资格的考试内容。依据这一指导思想,我们确定了以下几点原则要求:

1、本次大纲修订仍然按照人事部人发[1999]34号文件的精神,即在考试科目、考试对象、考生报名条件、执业岗位都不变的情况下,以2003年版考试大纲为基础进行修订和补充。考试标准不降低,适当倾向于从事药学服务所应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要求。

2、突出实用性知识与技能的要求。紧扣执业药师日常工作中实际应用的知识和技能,增加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密切相关的内容。适当调整纯理论性的或常识性或工作上已不适用的考试内容。

3、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注重必要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的要求。离开这些就无法做好实际工作的(如部分医学基础知识),须作为必要的考试内容。

4、不再使用掌握、熟悉、了解的程度要求,考试内容都是执业药师必备的知识与技能,并属于命题考试的范围。

5、调整编写体例,在内容编排上采用表格式,具体列出考试内容的单元、细目和要点,反映考试标准、考试范围及考试重点与要求。

6、考虑学科之间的协调和衔接,同一科目内或不同科目之间的考点应避免交叉、重复。如必须出现此类情况,应基本一致。

7、考试内容的描述应详细、明确、到位,文字简明扼要,名词、术语、药品名称等符合中国药典(2005版)等规范要求。

三、本次考试大纲的修订过程

(一)自2005年起,中心就开始着手进行2007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考试大纲修订的调查研究和意见收集等先期准备工作,获得了比较丰富的第一手材料。

首先对2003年版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进行研究,写出了《2003年考试大纲及应试指南核对工作总结》。同时派员到北京、天津、上海、成都等地召开7次座谈会,走访并听取了近50位专家和执业药师对2003年版考试大纲的意见,写出了《调研会议纪要》。并向全国60余家执业药师考前培训机构发放《2003年版国家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征求意见表》,回收整理之后写出了《征求2003年版执业药师考试大纲意见和建议的汇总报告》。此外,利用2005年执业药师命题组卷初审、终审会议机会,征求近60位命题专家对考试大纲的意见和建议。最后,根据专家们的意见,起草了《执业药师履行药学服务职责应具备的知识结构与技能》(药学类和中药学类),供修订考试大纲参考。

(二)2006年初,中心经局人事教育司同意,组织有关专家启动了2007年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修订工作。

1月初邀请中药学专家首先对中药学专业科目进行修订试点。特别是对格式的变化,大单元、小单元、细目和要点的调整与描述,取得经验。2-4月先后组织有关专家召开药学和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以及药学和中药学专业知识科目八个学科专业的“考试大纲修订第一次研讨会”,专家们在认真分析专业特点和执业特点的基础上,依照指导思想和修订原则要求,对本科目考试内容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第一稿。由于时间、经验等原因,第一稿还不完整,特别是细目与要点的关联性,要点内容的准确性、实用性以及文字表达等方面都需要做进一步地讨论和修改。为此中心于5月份召开“考试大纲修订第二次研讨会”,就上述问题再次进行研讨,八个专业科目和两个综合科目的专家都对考试大纲内容所列的大单元、小单元、细目、要点作了仔细地推敲和逐字逐句的修改,确定了第二稿。同时,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在5月会上修改了第一稿,专家们经过1个月的思考,又于6月下旬召开第二次的修订会,在第一稿的基础上仔细推敲确定细目与要点,制定了第二稿。从7-10月,各科目专家在编写应试指南时又对修订的考试大纲进行反馈,多次作了修改和调整(如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科目,专家们先后开会7次,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统一用函件和网络交换意见4次)。直至11月基本完成全部科目的修订工作。

四、考试大纲内容的修改情况

遵照大纲修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要求,本次考试大纲的修订注意了学科之间的协调与衔接,更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强调了考试科目实用性知识与技能的要求,有利于考察考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各考试科目的考试内容发生了以下变化:

1.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删除了药品名称与药品说明书及OTC管理等内容,目的是避免了与法规和药物化学考试科目的重复主要增加了临床常见病症的药物治疗及与药物治疗有关的一些医学基础知识和用药安全知识,如常见病的药物治疗由原来的五种疾病增加到十种,新增了20种常见病症的自我药疗,药物临床使用的安全性,药学服务的内涵,临床常用实验室检查等内容。2003年版保留的内容,进行了必要的更新和补充。如处方调剂:补充了用药指导、调配差错的防范与处理、药学计算。特殊人群的用药指导:补充了驾驶员、运动员、透析患者的用药指导。医疗器械:补充了制氧机、助听器、避孕套、拔罐器、针具、灸具的选购和使用注意。

2.药学专业知识:删除了各专业学科的定义、性质、任务、发展历程和各学科之间交叉重复的一些内容,以及各学科中与执业药师工作联系不紧密的一些知识,例如药剂学中制剂的生产设备、药物分析中不常用的一些分析方法、药理学和药物化学中的中枢兴奋药及局麻药和全麻药。增加了各学科实用的内容,如药剂学增加了生物技术药物制剂;药理学增加了抗老年性痴呆药以及临床开始使用的新药物;药物化学增加了改善脑功能的药物平喘药等;药物分析增加了常用仪器的矫正和使用及药物制剂分析的内容等。为了体现知识的连续性和相关性,药理学和药物化学在药物的分类及品种的选择上采取了相对统一的编排次序。

3、中药学综合知识与技能:删除了中药说明书、毒性中药管理、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以及非处方药遴选原则等与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重复的内容。增加了常见病辨证论治的内容,由原来的4种常见病增加至40种,内容包括40种常见病的主要分型、临床主症、治法和方药举例。大幅度调整中药合理应用的内容,增加了“中成药的联合使用”、“含西药成份中成药的使用”、“肝肾功能不全者中药的使用”以及“特殊人群中药的使用”等大量实用性很强的内容。与药学综合相同,增加了药学服务的内涵、临床常用试验室检查等内容。

4、中药学专业知识:删除了原考试大纲中涉及学科含义、性质、基本任务、意义等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关系不密切的内容,以及学科之间交叉重复的内容例如中药学中与中药综合重复的“中药的应用”部分;中药药剂学中制剂的生产设备;中药鉴定学中“中药的拉丁名”以及与中药综合重复的“中药贮藏”部分;中药化学中应用13C-NMRMS谱鉴定化合物结构等内容。同时增加了与执业药师执业活动关系密切、实用性强的一些内容,如中药学补充了各组药物的配伍意义;中药药剂增加了药物制剂的配伍变化;中药鉴定增加了性状或药名相似易混常用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对比鉴别;中药化学增加如细辛近年来不良反应报道频繁的品种 。

5、药事管理与法规科目:修订了药事管理方面的内容,突破药事管理学科体系,基本解决了与法规重复的问题。主要编制第二大单元药事法规已收录的法规以外的、执业药师必须掌握的药事管理内容;由于不是完整的药事管理内容,所以在大单元中称“药事管理相关知识”,避免误解和争议。修改了原考试大纲药学职业道德部分存在内容多、不规范的问题,删除了国外药学职业道德内容。将药学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小单元,第一小单元的内容以医学伦理学的相应部分为参考,第二小单元的要点以执业药师协会公布的“中国执业药师职业道德准则”为主要内容。调整了药事法规的内容,在2006年收录的法规基础上,以《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24号令)》及其相应文件取代《药品包装、说明书和标签规定(暂行)》以及相应的细则;删除了《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4个法规;将原考试大纲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等5个法规内容纳入药事管理相关知识部分;增加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等4个法规。药事法规部分由原来46个法规修订为现在的42个法规,其中包括新增加了4个法规,减少了11个法规,调整了3个法规。同时精炼、规范了大量的细目和要点,将考试要点与法规具体条文作了对应工作。

由于目前药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很多都正在修订或即将修订中,本大纲仍明确指出每年国家新修订的或新颁布的药事管理法规,需要纳入考试范围的,由执业药师管理机构组织确定并予以公布。

五、考试大纲体例的修改情况

   2003年版考试大纲相比较,新修订的考试大纲调整了编写体例和掌握、熟悉、了解的程度要求,采用表格式具体列出考试内容细目与要点,较好地反映考试内容的层次和重点,使得考试内容的层次更明晰,考试要点更突出。在此,也作一说明:

(一)关于考试大纲体例变化调整的说明

在对2003年版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使用进行调研和收集意见时,大家充分肯定了现行考试大纲的作用与内容要求,有的单位和专家提出有关科目考试大纲的描述比较笼统,考试内容的要求比较原则,使得层次不太清晰,考试重点不太突出。希望能够明确每一考试科目的各部分内容的层次,并能够较详细地描述各个章节最基本的要求内容和考试重点。

根据大家对考试大纲体例的意见,本着创新发展的思想,我们参考了国内外有关考试大纲的体例要求,对卫生部制定我国执业医师考试大纲、药师任职资格考试大纲以及日本药师资格考试大纲的体例进行了研究,并多次征求命题专家和修订考试大纲专家的意见。大家都认为在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中采用表格式的体例形式能够比较好地反映考试内容的层次要求和重点。于是在2007年版考试大纲中采用4个层次:即分为大单元——小单元——细目——要点。即每个科目的考试大纲的内容分为若干大单元,每个大单元中的内容又分为若干小单元,每个小单元的内容由若干细目组成,每个细目再突出地描述其要点是什么(可以认为要点就是考点)。这4个层次的内容采用表格的形式,通过简洁明了的语言文字,体现了考试内容的框架结构及考试重点。

考试大纲的表格式体例层次清晰,观点明确,重点突出,文字易懂。能使应试人员一目了然,很快了解考试内容以及重点要掌握的知识,便于复习备考。也能够指导命题人员掌握考点所在,使命题组卷有的放矢。表格式考试大纲与现行文字式考试大纲在总的内容和本质上是没有差别的,只是表述体例上的不同。表格式比较细化、清晰、直观;文字式比较原则,简单,不受拘束。表格式把考试内容、要点描述得更具体,能直观地看到其中的相互关系(一层包含一层);文字式表述了考试的内容和要求,但要进一步理解才明白相互的关系。所以,我们采取了表格式体例修订现有考试大纲。

(二)关于弱化考试大纲中掌握、熟悉、了解要求的说明

在以往版的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大纲中,我们一直明确各科目考试内容的程度要求,即掌握、熟悉、了解,并在考试大纲中明确了考分的比例,即试卷中掌握内容占总分的60%,熟悉内容占30%,了解内容占10%。但这些年来的运作使我们感到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是因为执业药师考试是一种资格准入的水平测试。首先应有一个职业的准入标准,也就是按照最基本的执业岗位要求形成的考试标准,而考试大纲就是考试标准的具体体现。但现行考试大纲中对考试内容提出掌握、熟悉、了解的程度要求的含义是模糊不清、不可观测的,有随意性的。应试人员和命题专家可以对它们做出多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从而造成对考试要求的理解和考试命题掌握上的差异。此外,这些程度的要求往往是按照大学教学大纲的要求来确定的,与应试人员在实际岗位工作时的要求有一定的差距。如有些要求掌握的知识并不一定就是实际工作中需要的,没有体现出实际工作的必要性。这是由于考试大纲不同于教学大纲,教学大纲从传授知识的角度出发,要求学生掌握什么,了解什么,是学科专业整体的考虑;而考试大纲特别是资格考试大纲是从应试岗位职责的实际要求的知识与能力出发,要求考核应试人员具备的学识、技术和能力,是从应用的角度考虑,是“以用定考”。为此,考试大纲所列内容都是依据实际需要并属于考试命题的范围。所以,只有把这些考试要求表述为可观察、可测试、比较详细的具体的内容要求,才能统一应试人员与命题专家对考试要求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是因为在考试命题组卷中,由于确定了不同程度要求的分数比例,在考试设计中只对不同程度的试题数量有规定。但在考试的分数中,即使是属于了解内容的试题没有得分,一样影响到考试成绩,甚至造成不及格,通不过。也就是说,在考试分数测评中并没有对不同程度要求的内容有不同的评分标准。如执业药师资格考试的试题都是客观性试题,一题一分,没有区别,也就体现不出掌握、熟悉、了解程度的不同。再者前面提到的命题人员对不同程度内容的理解不同,在试卷考题中同一方面的内容,有的定为掌握、有的定为熟悉的现象时有出现。

鉴于以上的原因,我们在2007年版考试大纲中弱化掌握、熟悉、了解的程度要求,不在考试大纲中明确其考分比例,而是用考试内容的具体化,即细目与要点的要求来体现程度要求。在今后的命题组卷的双向细目表中,可以将试题范围确定在其认知层次与难度层次上。

 

  以上内容,说明完毕,仅供领导和专家们在审定考试大纲时参考。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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